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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總隊:《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和加強北京市消防安全領域全流程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
作者:江蘇消防檢測設備 來源:http://m.csrwg.com/發布時間:2022-05-31 13:45:22

《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和加強北京市消防安全領域全流程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


各有關單位:

  現將《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和加強北京市消防安全領域全流程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試行一年,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

  2022年5月27日

  (信息公開形式:公開發布)

  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創新和加強北京市消防安全領域全流程監管的實施意見(試行)

  為貫徹落實本市優化營商環境和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點相關工作要求,深化消防執法改革,著力構建消防領域一體化綜合執法體系,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弘揚偉大建黨精神,立足首都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助力構建首都新發展格局,聚焦消防領域深化改革,統籌創新驅動和安全至上,以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絕對遵循,融入優化營商環境大局,加快建設主動高效,公平公正,協同聯動的全流程消防監管體系,為創造國際一流的營商環境和平安和諧的大國首都提供堅強支撐。

  (二)工作原則

  ——打破壁壘,系統協同。打破部門、行業、領域在消防安全領域的監管壁壘,不斷強化系統化監管的理念和路徑,暢通要素流動,形成監管鏈條,堵塞管理漏洞,發揮政府合力,進一步提升消防安全監管的連續性、協同性,統籌在消防安全領域落實“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

  ——立破并舉,建立制度。穩妥推進現有消防安全監管方式的改革和創新,從制度建設著眼,先行頂層謀劃,另行論證試行,再行全面推廣,不斷完善新的消防安全監管體系。堅持改革方向,突出問題導向,著力解決改革過程中遇到的難題,并加以總結固化,不斷夯實消防安全一體化監管的制度基礎和機制保障。

  ——科技賦能,數字牽引。強化數字化改革主線,積極主動探索消防安全監管的數字化實現方式,充分利用5G、物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緊緊圍繞監管工作實際,挖掘科技和業務深度融合的有效交點,聚焦場景建設,重視效果評價,持續提升監管效能。

  ——有為政府,有效市場。堅持放管結合、放管并重,充分運用政策導向,激發市場主體積極性,促進相關各方同向發力。通過政策的統一性和規則的一致性,引導監管預期,科學把握消防安全監管的時度效,努力形成公平、公開、透明的管理生態,為市場主體投資興業營造良好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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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部門聯動的消防管理新機制。建立審管聯動工作機制,加強規劃自然資源部門消防設計審查、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消防驗收等審批環節,與消防部門日常監管環節的溝通協調配合,暢通信息交換渠道,促進不同環節監管數據的共享利用,形成事前審批和事中事后監管工作聯動。建立行管聯動工作機制,加強重點行業的管理部門與消防部門的溝通協調配合,共享監管信息,探索有效的監管協作模式,促進消防安全領域行業監管和專業監管的融合。建立改革聯動工作機制,落實本市“6+4”一體化監管、優化營商環境、“放管服”改革相關要求,加強消防部門與發展改革、市場監管、政務服務等改革部門的協調配合,積極融入改革大局,在消防安全領域爭取更多改革支持和政策傾斜。

  ——建立多維一體的消防監管新體系。全面落實分級分類、協同聯動、數字牽引等事中事后監管改革要求,結合消防安全領域工作實際,將各項改革措施落到實處,配套出臺一系列實施細則,不斷完善制度體系。借助改革手段,科學安排全市消防救援監管力量,形成日常監管到位、重點監管有力的隊伍體系。

  ——打造科技驅動的消防改革新局面。建設消防安全監管一體化平臺,匯集審批、行業、信用、政務等相關各方數據,結合監管業務需要進行數據分析,形成監管對象名錄庫、風險信用評價庫、執法記錄登記庫等多個主題庫,充分挖掘數據價值,形成依托數據開展業務、依托數據改進業務、依托數據變革業務的局面。探索實踐非現場監管方式,利用遠程視頻監控、數據采集分析等多種手段,對監管對象進行實時、高效監管,形成非現場和現場監管并重的監管局面。

  ——構建共建共治的消防安全新格局。在制定消防安全相關政策的過程中,充分聽取審批部門、改革部門、行業部門、行業協會、市場主體的意見建議,認真吸收采納,開門搞改革。研究提出改革措施,充分調動行業協會和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和參與性,強化權責對等和風險共擔意識,營造消防安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環境。

  二、加強“風險+信用”監管,構建分級分類監管體系

 ?。ㄒ唬┗凇帮L險+信用”評定等級

  1.評價對象。評價對象主要為本市行政區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采取試點先行,穩步推進的方式開展評價工作。

  2.風險和信用等級。制定《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辦法(試行)》《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標準(試行)》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評價工作辦法(試行)》《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試行)》,結合單位規模、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源、火災事故、監督執法等風險和信用指標,對評價對象分別進行風險和信用量化評級。

  3.“風險+信用”等級評定方法。統籌評價對象消防安全風險和信用等級,依據《消防安全“風險+信用”等級評定清單》(見下表)確定評價對象“風險+信用”等級。

  消防安全“風險+信用”等級評定清單

  信用等級

  綜合評價等級

  風險等級

  A

  B

  C

  D

  A

  A

  A

  B

  C

  A-

  A

  A

  B

  C

  B+

  A

  B

  B

  D

  B

  B

  B

  C

  D

  B-

  B

  B

  C

  D

  C+

  B

  C

  C

  D

  C

  C

  C

  C

  D

  C-

  C

  C

  D

  D

  D

  D

  D

  D

  D

  4.等級調整方式。消防安全“風險+信用”等級評定以年為周期,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評價定級并公開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評價對象可以向有關消防部門提出異議申請,消防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反饋,并作出相應調整。

  (二)基于等級采取監管措施

  1.分級確定檢查比例頻次

  評價對象屬于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按照消防監督檢查計劃編制辦法,依法依規實行全覆蓋的重點監管。

  評價對象屬于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等級為A的,在雙隨機檢查一般檢查對象中占比5%;等級為B的,在雙隨機檢查一般檢查對象中占比15%;等級為C的,在雙隨機檢查一般檢查對象中占比30%;等級為D的,在雙隨機檢查一般檢查對象中占比50%。

  等級為D的,在重大活動、重要節假日期間,組織開展專項檢查。

  2.分級推行柔性執法

  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消防柔性執法工作規定(試行)》,對市場主體推行輕微不罰、履責不罰、首查不罰和首違不罰,分級推行柔性執法。

  等級為A的,適用首查不罰、首違不罰;

  等級為B的,適用首違不罰。

  3.分級評優評先

  等級為A的,在消防安全評優評先中優先推薦;

  等級為D的,在消防安全評優評先中不予推薦。

  4.分級指導處罰裁量

  等級為A的,在裁量基準范圍內,按最低限實施行政處罰(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處罰);

  等級為B的,在裁量基準范圍內,按照相應幅度50%實施行政處罰(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處罰);

  等級為C的,在裁量基準范圍內,按照相應幅度80%實施行政處罰(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處罰);

  等級為D的,在裁量基準范圍內,按最高限實施行政處罰(僅限本年度第一次行政處罰)。

  5.分級實施聯合雙隨機和專項檢查

  等級為C的,加強聯合行業部門開展雙隨機檢查;

  等級為D的,加強聯合行業部門開展專項檢查。

  6.信用風險分級預警

  等級為C和D的,及時向有關單位推送預警提示信息,指導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等級為D的,同時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推送列管單位預警信息,提示加強重點監管。

  三、加強協同監管,構建聯動監管體系

  (一)推動落實跨部門協同

  1.審管聯動。規自、住建、消防部門加強審批和監管環節銜接,規自、住建部門依據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工作職責,將制作或者獲取并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的建筑平面圖、消防設施平面布置圖、消防設施系統圖等資料以及有關審批信息共享至消防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消防部門將建設工程責任單位、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消防安全違法失信信息共享給規自、住建部門。

  2.行業聯動。消防部門配合相關行業部門落實場景化監管措施,根據需要開展聯合執法檢查。共享“風險+信用”等級評價結果,指導行業部門開展針對性消防管理。行業部門配合消防部門開展專項治理,對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加強突出消防隱患源頭治理、綜合治理。

  3.改革聯動。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和事中事后監管等政策要求,不斷創新工作機制、優化資源配置、精準靶向治理,加強消防審批、行業管理、消防監管改革政策互動協同。

 ?。ǘ┩苿勇鋵崢藴蕝f同

  規自、住建、消防部門定期對消防技術標準、審管政策、城市更新、新業態消防安全要求、滅火救援行動需求等問題進行聯合會商,形成統一的執行標準和措施。有關行業部門結合本行業領域特點,建立健全行業消防安全管理標準,推行消防安全標準化管理。

 ?。ㄈ┩苿勇鋵嵱媱潊f同

  相關行業部門與消防救援機構在制定年度檢查計劃基礎上,強化檢查協同,統籌開展聯合“雙隨機”檢查;根據火災規律、季節特點和重大活動等情況,協同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整治。

  四、加強科技監管,構建數字化監管體系

 ?。ㄒ唬┘訌娖脚_建設。開發消防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實現多維度歸集整合信息、立體化分級分類評價、全方位綜合監督管理。從行業部門分類歸集市場主體基本信息,從物聯網系統實時歸集監測信息,從信用平臺歸集公共信用信息,從市場主體歸集自主管理信息。依托平臺提供預警指導服務,強化消防安全“互聯網+”監管;同時,銜接部門監管系統,實現執法互動、數據互通。

 ?。ǘ娀瘮祿寗?。依托國家數據、整合我市有關部門數據進行數據歸集、分析和供給,分類建立消防安全領域名錄庫,通過大數據分析和“風險+信用”模型,實現市場主體消防安全狀況精準畫像,作為消防和有關行業部門消防安全差異化監管的數據支撐。

 ?。ㄈ┩菩蟹乾F場監管。依托北京市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系統,利用電子圍欄、人臉識別等信息化技術,全過程監督和規范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在線出具消防設施檢測報告,探索實行消防技術服務質量非現場監管;歸集全市物聯網監測數據,實時監測消防設施完好率,及時向有關單位推送預警提示,動態調整風險狀況。

  五、加強事后監管,構建閉環監管體系

 ?。ㄒ唬嵭腥嵝詧谭?。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信用高、風險低的市場主體,除符合臨時查封情形外推行“首查不罰”,限期改正;對于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實行信用懲戒。規自、住建、消防部門結合工作職責,依法依規對存在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的建設工程責任單位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實施聯合懲戒,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中參考使用相應信用信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消防部門依法將消防安全違法失信行為信息歸集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將嚴重違法失信主體納入本市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依法依規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適用政府財政性支持等措施,實施聯合懲戒。

 ?。ㄈ﹪栏窕馂氖鹿实共樽坟?。逐起組織調查造成人員死亡和重大社會影響的火災事故,對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責任倒查,依法嚴肅處理相關責任單位,并納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建立違紀違法行為移送機制,發現黨員干部、公職人員涉嫌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查辦黨員和公職人員涉嫌違紀職務違法職務犯罪案件協作配合工作機制》等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處理。

  六、組織實施

 ?。ㄒ唬┨岣哒J識,積極探索。各地及相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消防安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對城市建設發展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意義,鼓勵相關部門和試點區政府在法治框架內大膽探索、積極試點,對探索中出現的失誤或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二)嚴格責任,強化協同。相關部門要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行業消防安全監管責任,加強消防安全審批和監管職責,重點強化行業、審批、監管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執法互動,構建多維監管體系。

 ?。ㄈ┙∪珯C制,加強保障。相關部門要明確主管領導和責任部門,結合部門職責,按照消防安全領域全流程監管有關要求,建立健全數據共享、聯合監管、信用懲戒等工作機制,加強政策、經費和法治保障,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附件:1.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辦法(試行)

              2.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標準(試行)

                   3.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評價工作辦法(試行)

                   4.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試行)

                   5.優化營商環境消防柔性執法工作規定(試行)

附件1

 

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營商環境改革試點決策部署,樹立以風險防控為核心的監管理念,構建以風險監管為基礎的一體化綜合監管體系,根據消防安全領域風險特點和監管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風險評估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住宅小區、施工現場、軌道交通、文物建筑、儲罐、堆場、管廊以及火藥、炸藥制品廠庫房、花炮廠庫單位外的社會單位。其中,社會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場所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消防安全綜合監管風險評估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估、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單位應當主動開展消防安全綜合監管風險評估工作。

第五條 消防安全綜合監管等級劃分,應當結合單位規模、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源等客觀風險因素以及消防安全管理、消防設施條件、應急處置準備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單位的消防安全綜合監管風險等級。

第六條 消防安全綜合監管風險分為四個等級,采取百分制評分原則,由低至高分別為:

分值在90分以上(含)的,評估為A級(低風險);

分級在80(含)-90(不含)分的,評估為B級(中風險);

分級在70(含)-80(不含)分的,評估為C級(高風險);

分值在70分以下,評估為D級(重大風險)。

第七條 消防救援部門負責制定《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綜合監管風險評估標準(試行)》(附件,簡稱《評估標準》),《評估標準》頒布實施及修訂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八條 評估標準包括評估指標和賦分規則,評估指標分為客觀指標和動態指標,客觀指標包括合法性、單位類型、使用面積、建筑分類、火災危險源;主觀指標包括承諾公示、消防設施、宣傳教育、應急準備。每項指標分別明確賦分規則,依據賦分規則綜合評出最終分值。

第九條 風險評估采取自主評估和檢查評估兩種方式,首次確定風險等級由社會單位采取自主評估方式確定;消防救援機構進行消防監督現場檢查時,根據檢查情況對該單位風險等級進行調整確認。

第十條 單位根據《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斷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評估等級直接評定為D級等次。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結合風險評估等級和信用狀況,建立四級檢查對象名單,合理確定消防監督現場檢查比例、頻次、內容、方法,作為制定消防監督檢查計劃的依據。

第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風險評估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加強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

      2.北京市社會單位消防安全風險評估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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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評價工作辦法(試行)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進消防安全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提升消防安全治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北京市開展信用分級分類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結合本市消防安全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評價對象,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有固定場所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信用評價工作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工作原則】消防安全信用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公平公正、客觀科學、嚴謹有序的原則。

第四條【工作內容】消防安全信用評價工作包括信用信息歸集、評價標準制定、評分定級、信用公示等內容。

第五條【信用等級】消防安全信用等級劃分為優(AA-)、良(B+、B、B-)、中(C+C、C-)、差(D)四等九級。信用等級依據評價標準采取賦分方式進行評價,基礎分值800分,分值范圍為[350950]分,依次對應如下:

分值在900分以上的,評價為A級;

分值在850-899分的,評價為A-級;

分值在800-849分的,評價為B+級;

分值在700-799分的,評價為B級;

分值在600-699分的,評價為B-級;

分值在550-599分的,評價為C+級;

分值在500-549分的,評價為C級;

分值在450-499分的,評價為C-級;

分值在350-449分的,評價為D級。

第六條【評價標準】評價標準包括評價指標和賦分規則,評價指標包括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加分指標150分,減分指標450分,每項指標明確賦分規則,依據賦分規則綜合得出評價分值。

評價標準發布實施及修訂前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七條【評分定級】消防安全信用評價以年為周期,每年131日前,歸集評價對象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并按照評價標準進行賦分評級。評價周期屆滿,評分清除,不轉入下一個評價周期。

首次評價周期為評價標準發布之日至當年1231日。

第八條【等級熔斷】在評價周期內,評價對象發生較大火災事故、重大火災事故、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或被列入消防安全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直接評定為D級并即時調整公布評價信息。

第九條【信用公示】信用評價結果將在“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網站公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評價對象應于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申請,受理部門應于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核查反饋。異議申請僅限一次。

第十條【工作要求】信用評價部門應科學采集信用信息,定期研判評價標準、評價程序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適用性,嚴肅開展評價工作;應及時歸檔信用信息,加強保密管理,不得違規泄露評價對象信息。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在開展消防安全信用評價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1。


    4.北京市消防安全信用評價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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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優化營商環境消防柔性執法工作規定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進一步優化消防執法營商環境,更好的服務企業安全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北京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消防監督檢查規定》《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規政策,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工作原則】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統籌消防風險信用狀況與監管執法,對市場主體實行分級分類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執法精準性,引導市場主體自覺降風險、守信用,主動預防和減少違法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柔性執法實行分級差異化適用,分別適用于本市全部市場主體和特定風險信用級別的市場主體。對于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柔性執法措施另行規定。

第四條【概念定義】本規定所稱的柔性執法包含履責不罰、輕微不罰、首違不罰和首查不罰。

履責不罰是指違法行為通過市場主體消防安全管理活動,被自行發現并主動采取措施整改,且在整改期間采取有效保障安全措施的,不予行政處罰。

輕微不罰是指違法行為輕微并當場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違不罰是指違法行為在消防安全領域風險信用評價周期內被初次發現,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首查不罰是指違法行為被初次發現,但尚未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不予行政處罰。

第五條【適用對象】履責不罰、輕微不罰依法適用于全部市場主體。

首違不罰適用于經消防安全領域風險信用評定為A和B級的特定市場主體。

首查不罰適用于經消防安全領域風險信用評定為A級的特定市場主體。

第六條【適用周期】履責不罰和輕微不罰適用于全生命周期,首違不罰在每個消防安全領域風險信用評價周期均適用一次,首查不罰對于每個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僅適用一次。

第二章 適用

第七條【履責不罰】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履責不罰:

(一)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配置、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單位已自行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二)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存在的問題和故障,單位已自行發現,并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且已落實保證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的;

(三)因室內裝修、設備維護等確實需要局部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已書面報經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并落實消防安全的防范措施或者將危險部位停用,且不影響其他區域消防設施、器材正常使用的;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

第八條【輕微不罰】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輕微不罰:

(一)非人員密集場所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故障,不超過2處;

(二)占用、堵塞、封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凈寬度未超過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總凈寬度20%,且當場改正的;

(三)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當場改正的;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當場改正的;

(五)施工現場內堆物、堆料等擠占臨時消防車通道,當場改正的;

(六)常閉式防火門處于開啟狀態或閉門器損壞,不超過總量20%,當場改正的;

(七)室內消火栓箱內配件缺損,不超過1個,當場改正的。

第九條【首違不罰】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風險信用評定為A、B級的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首違不罰:

(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損壞或故障數量不超過總數10%,當場改正且不影響系統功能的;

(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種規格噴頭損壞數量不超過備用品數量,當場改正且不影響系統功能的;

(三)使用非固定的建(構)筑物或設施占用防火間距,當場改正的;

(四)防排煙系統常閉式防排煙口故障,不超過1處的;

(五)高層民用建筑未設置外墻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

第十條【首查不罰】消防監督檢查中,風險信用評定為A級的市場主體,除下列情形外,適用首查不罰: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者嚴重堵塞,已不具備安全疏散條件的;

(二)建筑消防設施嚴重損壞,不再具備防滅火功能的;

(三)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

(四)公眾聚集場所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可能導致重大人員傷亡的;

(五)符合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標準的;

(六)發生火災責任事故的;

(七)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第十一條【責令整改】采取柔性執法的,應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逾期不改的,應依法在相應裁量幅度內從重處罰。

第三章 執行

第十二條【工作程序】消防救援部門對市場主體進行監管時,應當收集是否符合柔性執法情形的證據,按照《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本規定要求,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十三條【信用管理】對于按照首查不罰、首違不罰做出不予處罰決定的,消防救援機構應根據違法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按照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進行信用記分,告知當事人不予處罰的理由、信用記分分值和失信公示修復途徑,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成立的,應當采納。

第十四條【教育指導】對于適用首查不罰的市場主體,消防救援部門應要求其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接受時長不得低于半小時的火災警示教育,同時,進行行政約談告誡并形成工作記錄。

對于適用其他柔性執法的市場主體,消防救援部門應當現場開展普法守法教育、提示提醒、指導合規經營,并在行政檢查單中注明。

第十五條【定期調整】消防救援部門結合消防執法營商環境實際,定期開展執法考評和執法評估,完善柔性執法工作制度、調整柔性執法適用情形。

第十六條【工作紀律】消防救援部門應嚴格落實執法過程全記錄、執法公示公開和法制審核及審批制度,嚴禁擅自變更柔性執法適用情形,嚴禁對適用柔性執法的市場主體擅自執法處罰,嚴禁對不適用柔性執法的市場主體擅自降低裁量標準不予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辦法解釋】本辦法由市消防救援總隊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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