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的建立及服務的內容
火災是一種風險,其一,具有時間上不確定性,沒有人能夠預測火災什么時候會發生;其二,災害損失的不確定性,沒有人能預測火災發生后會造成多大的損失。對風險的預防措施就是要加強對風險的管理:防范風險的發生或減小風險發生以后所造成的損失。對火災這種風險的管理,本著 “預防為主,防消結合” 的方針,主要的措施還是要做到 “早發現,早整改” 。如何及早發現火災隱患,減少火災損失?建立一個系統化、規范化的火災防范機制,就顯得尤為緊迫。為此,一些省、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和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國務院轉發公安部《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技術規范》,實施了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制度,推出了對建筑物進行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中介服務的措施。這是保護國家財產、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迫切需要,也是防范火災的重要技術措施。
一、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的建立及服務的內容
(一)機構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專業機構由消防安全專業、電氣專業及其相關專業的高、中級技術人員組成,配備有合符標準的檢測設備和儀器儀表,由省級消防監督機構依法進行嚴格資質審查后通過行政許可成立;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行使企業法界定的中介(第三方)服務職能,業務上接受省級消防監督機構的指導,工作上接受省級消防監督機構監督檢查,并由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檢測承擔法律責任,檢測結果具有公正性、可靠性。
(二)具體服務內容
1、接受受檢單位的委托,對建筑物的消防設施和用電設施進行竣工檢測,提供真實的檢測技術數據和文件化的報告,為消防監督部門提供消防驗收依據。
2、根據國家有關消防法規、技術規范的規定,對在用的建筑消防設施和用電設施進行定期檢測,為消防監督部門反饋這些設施在使用中的技術狀況。
3、承接不同時期消防監督部門要求對個別場所的消防安全進行的專項檢測。
二、開展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中介服務的可行性
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為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中介服務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八條提出要對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進行的檢驗、檢測的行為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這為消防安全檢測中介服務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個必要的法律依據。
分析消防監督的職能,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 “監”“督” 兩個方面。 “監” 是指對消防隱患的監察、檢測,“督” 是指對消防隱患的督促整改。據對消防監督機構的調查,在支隊、大隊一級的消防監督機構,由于受到警力編制、檢測儀器設備等各種因素的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存在著 ‘“監”,不全面;“督”,不到位’ 的情況。先說‘ “監”,不全面’ 這種情況;在有些的支隊、大隊,一個消防監督員要負責一兩百個消防重點單位,根本就只能對各單位的消防隱患做一個面上的了解,可一個消防隱患就可以導致一場火災的發生,雖說 61號令規定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但要由各單位自己把一個個消防安全隱患都找出來,一,在技術能力上不能達到,二,各單位也沒有這樣的積極性,這是一個問題。再說‘ “督”,不到位’ 的這種情況,幾乎從所有的重特火災案例中可以發現,在這些發生火災的單位,都有消防監督部門多次下發的火災隱患整改通知。各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對隱患整改不到位,而消防監督部門又沒有足夠的警力去督促整改成為基層消防監督部門十分頭痛的一件事情。通過一種什么樣的模式可以改變這種現狀?一些省、市的消防監督機構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通過行政審批《電氣消防安全檢測許可證》的方法批準成立了一些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機構:一方面解決各單位自身沒有能力檢測電氣消防安全隱患的矛盾,也解決消防監督機構沒有足夠的警力對消防隱患實行 “點對點” 檢測的矛盾,使消防監督機構有足夠的時間和人員去預防隱患的形成(建審)和消防安全檢查以及督促隱患整改等方面。這些機構的成立和運作,對接受檢測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防范火災,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在看到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包括這些檢測機構自身的問題),但關鍵還是由于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可以推廣消防中介服務這種模式,游離于法律邊緣的消防中介服務主要根據部門行政措施開展工作。而隨著各地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中介服務就陷于一種比較尷尬的地步:沒有行政措施的支持,檢測中介服務的工作沒有辦法開展;而行政措施的力度大一點,又可能要讓消防監督部門背“黑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實施,為電氣消防安全檢測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1、《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列舉了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第二十八條提出對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行政機關實施的外,應當逐步由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技術組織實施,并由專業技術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對所實施的檢驗、檢測結論承擔法律責任。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是一項公共服務行為,同時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是適宜行政許可的。
2、《行政許可法》第五條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電氣消防安全檢測許可證》獲取的標準是透明的、服務的市場是開放的(在一定范圍內不為檢測機構劃定檢測區域)、競爭是公平的(不對被檢測的項目指定檢測機構),許可制度對加強對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行業管理是有著積極的作用的。
3、《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七條規定“取得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的被許可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服務標準、資費標準和行政機關規定的條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電氣消防安全檢測許可作為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是一項有償服務,應該向物價部門核定收費標準,并向被檢測方按照規定的服務標準向用戶提供服務,并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4、《行政許可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該條款說明,電氣消防安全檢測這項行政許可行為,是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消防監督機構不因行政相對人準備提供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服務而主動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同時,也說明行政相對人要獲得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資格,并不是一經申請即可取得,而是要經省級消防監督機構依法審查。
三、消防安全檢測機構要進行規范化建設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作為一個涉及到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該行政許可制度的實施,需要從體系、制度、人員、儀器等方面,按照 “體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員合格,儀器配套” 的總體要求,進行規范化建設。
1、體系完善
檢測機構體系是指檢測機構要用文件化的形式列出有效的一體化的技術和管理程序,從而能以最好的、最實際的方式來指導檢測機構的人員、設備及信息的協調活動。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應建立為執行檢測的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內部機構及相應的崗位設置,制定相應的檢測程序。
2、制度健全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標準 GB/T15481―2000(idtISO/IECl7025:1999)《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制定基本的管理制度如儀器收發制度,檢定印、證管理制度,數據核驗制度,報告簽發制度,儀器設備的檢定制度,檢測規程等。鑒于國家為了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有序性,對涉及安全、健康、環境貿易等領域有法律賦予政府監督的權利,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作為一項涉及到公共安全的行為,應該對這類機構進行強制認可。質量技術監督機構或中國實驗室認可委員會這兩個政府機構或組織有相應的認證、認可體系,建議把獲得這兩個機構或組織的計量認證或實驗室認可作為獲得《消防安全檢測許可證》的基本的前提條件。
3、人員合格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的人員的任職資格必須達到相應的標準,如受教育的程度、理論基礎、實際的工作能力(組織管理能力、技術能力)等,建議實施消防安全檢測注冊工程師制度,《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四條提出對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依法應當舉行國家考試。消防安全檢測是提供公眾服務并且直接關系到公共安全的行業,其從業人員必須進行資格考試,并實施注冊工程師制度。
檢測機構應明文規定技術負責人和質量負責人任職的資格條件,應明確規定高層、中層管理人員必備的資格條件以及從事技術檢測的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并按照相應的條件聘用各個崗位的人員。《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消防監督機構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以加強對消防安全檢測機構的包括人員在內的監督管理。
4、儀器配套
檢測機構的儀器配備,必須能滿足現階段各檢測項目的要求,同時提供相應的檢測能力的分析報告和實物證據。并且要有計劃跟蹤和引進新的技術手段。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主要圍繞“過熱型”和“放電型”火險隱患開展檢測工作,從事電氣消防安全檢測的機構配備的儀器應能夠滿足對對上述兩種類型的火險隱患的檢測,配備的基本的檢測儀器應包括紅外熱成像儀和超聲波漏電探測儀,并要用檢測報告的基本要素來體現檢測中的科技手段,如每份報告中必須有受檢單位主要用電設備的紅外熱成像圖(不論該設備是否存在異常溫度)。這個規定有利于防止有些檢測機構投機取巧,在每個檢測隊不能完全配備儀器的情況下去開展檢測工作。
電氣消防安全檢測中介服務是我國行政許可制度改革過程中誕生的一項新生事物,可能會發生工作上的阻力。因此,需要消防監督部門精心指導,社會各界大力支持和配合,并以“體系完善,制度健全,人員合格,儀器配套” 為總體目標, 通過加強對自身的規范化建設,電氣消防安全檢測機構將可以為防范火災的發生做出應有的貢獻。(劉平)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
3、《消防監督檢查規定》
4、《消防改革與發展綱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