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查”即:
1.單位組織每月查;
2.所屬部門每周查;
3.班組每天查;
4.專職消防員巡回查;
5.部門之間互抽查;
6.節日期間重點查。
“六結合”即:
檢查與宣傳相結合;
檢查與整改相結合;
檢查與復查相結合;
檢查與記錄相結合;
檢查與考核相結合;
檢查與獎懲相結合。
社會單位實行逐級防火檢查制度和火災隱患整改責任制。
單位定期組織開展防火檢查、防火巡查、消防器材維護,及時發現并消除火災隱患;消防安全責任人對火災隱患整改負總責,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具體負責組織火災隱患整改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有關部門、員工應當認真履行火災隱患整改責任。
開展防火檢查是重點部位日常管理的一個重要環節,其目的在于發現和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火災隱患,把火災事故消滅在萌芽狀態,做到防患于未然。
防火檢查不僅是貫徹落實有關消防法規、技術規范的基本方式,而且還能起到監督、檢查或考查的作用。
1、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具體工作的負責人對各自分管業務范圍內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工作人員在各自業務范圍(崗位)內承擔相應責任。
2、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確定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擔任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設有安全總監的單位,安全總監可以作為消防安全管理人。
3、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設置或者確定消防工作的管理職能部門,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的消防管理人員。其他單位應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可以確定消防工作的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鼓勵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高危單位聘請注冊消防工程師、職業消防經理人、消防中介服務機構等提供專業消防安全管理服務,采購先進有效的消防器材設備。
5、專職消防隊
5.1 下列單位應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并接受消防救援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
1 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電廠、大型鋼鐵冶金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 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 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4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
5 距離消防救援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單位。
5.2 企業專職消防隊的選址、建筑、車輛裝備、消防器材、消防設備和人員配備,以及執勤訓練管理應符合《企業專職消防隊建設和管理規范》的有關要求。
6、微型消防站
6.1 符合《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的單位應按照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并在建成后向轄區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6.2 微型消防站站房器材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應設置人員值守、消防器材存放等用房,可與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條件的,可單獨設置;
2 微型消防站應根據撲救初起火災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消防水槍、消防水帶等滅火消防器材;配置外線電話、手持對講機等通信消防器材;有條件的站點可選配消防頭盔、滅火防護服、防護靴、破拆工具等個人消防器材裝備;
3 微型消防站應在建筑物內部和避難層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可根據需要在建筑之間分區域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
4 有條件的微型消防站可根據實際選配消防車輛。
6.3 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于6人;
2 微型消防站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制室值班員等崗位,配有消防車輛的微型消防站應設駕駛員崗位;
3 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員負責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工作;
4 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內容包括撲救初起火災業務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識等。
7 其他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志愿消防隊隊員的數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人員數量的30%。志愿人員在接到火警出動信息后應迅速集結,組織人員疏散并參加初起火災處置。
8 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企業除應按照要求建立專職消防隊或微型消防站外,還應建立工藝處置隊,負責配合滅火救援力量處置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
9 商業集中區、化工園區、商貿物流園區等同類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應當建立設有固定辦公場所的消防安全區域聯防聯勤組織。消防安全聯防成員單位應當選擇熟悉消防法律法規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初起火災處置熟練技能的人員作為聯防人員。聯防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名,組長、副組長由聯防小組全體成員選舉產生,可以實行輪值制。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確定巡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其他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組織防火巡查。
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兩小時一次;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醫院、養老院、寄宿制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以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火災高危單位防火巡查應采用電子巡更設備,鼓勵其他單位采用電子巡更系統。
防火巡查人員應當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危險,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報警并及時撲救。
巡查的內容應當包括:
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設備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5 疏散樓梯間的防火門是否完好,構件是否齊全;
6 應處于自動狀態的建筑消防設施是否處于自動狀態;
7 避難層(間)是否被占用;
8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9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1、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舉辦展覽、展銷、演出等大型群眾性活動前,單位必須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
2、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 火災隱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實情況;
2 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情況;
3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消防水源狀況;
4 滅火消防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 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6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7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8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9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設施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10 防火巡查開展情況;
11 消防安全標志標識的設置和完好、有效情況;
12 電氣、燃氣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檢測情況;
13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14 樓板、防火墻和豎井孔洞、外墻保溫層等重點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況;
15 廚房的排油煙管道清洗情況;
16 微型消防站、專職(志愿)消防隊管理運行情況;
17 其他需檢查的內容。
3、建筑消防器材設施檢查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測試的,應出具檢測報告,存檔備查。